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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吏人与讼师看南宋的地方法律服务市场
时间:2021-12-29作者:admin新闻来源:【字号:||

宋人不喜唐人崇尚武功和体力活动(马球、狩猎)的传统,认为机巧运动和竞技比赛只适合普通民众,只热衷高雅的艺术。(参见【日】小岛毅:《宋朝:中国思想与宗教的奔流》,何晓毅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因此,他们对庭审中的西方竞技主义同样抗拒,这自然是传统官僚制的重要表征,即不允许挑战官府权威,于是宋代极力打压讼师这类法律掮客。因理学的兴盛,南宋逐渐发展出一种自然主义哲学,即任何观念和理论均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在此思想背景下,官府逐渐在应对地方司法新形势的实践中形成了共识,即严厉打压那些玩弄法律技巧、掀起庭审竞技、干扰审判结果的法律掮客。

南宋地方司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为地方司法权柄的下移和滥用,其原因在于官退吏进,即《宋史·刑法志》认为的“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这也是学界常说的“吏强官弱”。南宋实行乡役制度,即按照百姓家资水平划分户口等级,依据户等高低轮流为地方官府服役。其中里正、户长、乡书手参与督课赋税、徭役差派等;而耆长、弓手则是缉捕盗贼、维持治安等。无论应役者还是募役者(官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他们大多来自于上户之家(宋代按财产多少将农户划分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四、五等户称下户),甚至累世为吏,逐渐包揽了包括司法和税收在内的地方事务,成为决定地方治理好坏的幕后操盘手。例如,当时地方民事和解较为普遍,负责调解的大致有两类人: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人士,如乡役和保甲制度里的头目,以及代写诉状之人和役吏等,基本都是吏人把控。二是民间人士,如邻里族长等有威信的上户之家,吏人又多出自于此。是故,民间解纷事务多被地方吏人垄断。

因商品经济发达,在南宋地方兴讼之地,讼师市场需求可观,落第士人和官学学生都不顾斯文,纷纷争抢这个饭碗。除熟读法条,辩论攻守之技巧外,大多数讼师多用不法或不道德手段求胜,以便快速获利。为了达到此目的,他们往往和直接掌控司法大权的吏人狼狈为奸,逐渐形成了广泛的地下法律市场供给网络。他们多为本地人,由宗室、官户和士人充任,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同时有一定的财力、势力,甚至武力(如蓄养爪牙),官方不仅要倚重他们,而且还有所畏惧。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只以打官司为生,比官员更为专一,法律水平甚至在官员之上。尤其是他们身在官场之外,可以使用官员不能使用的非法手段,例如伪造文书、恶意中伤和诬赖妄诉等取胜。官员除了严加看管吏人和打击非法手段诉讼外,别无他法应对,无能或贪腐的官员常常只能选择与吏人讼师们沆瀣一气。

为了有效打击这类法律掮客,南宋朝廷索性直接垄断了司法服务业务,规定除了经特许之外,任何人不得染指诉讼,充当讼师等于是越位僭权之重罪。(参见柳立言:《青天窗外无青天:胡颖与宋季司法》,载柳立言主编:《中国史新论·法律史分册》,台北联经出版社2008年版,第276页以下)而且官府极力宣传“恶讼师”之形象和“讼师恶报”的报应论,借此劝诫读书人不要以讼师营生。官员们还将一些地方词讼繁多归咎于吏人和讼师的挑唆,刻意强调讼师贪婪成性的嘴脸,营造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生态环境。

为何南宋朝廷没有通过整顿和改革司法体制来积极应对吏人与讼师这类法律掮客呢?南宋地方(州级)司法官员有两类:一是幕职官,即签判和判官(掌书记和推官)。二是诸曹官,主要是录事参军(掌州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司理参军(掌司理院,审讯刑事案件)、司户参军(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司法参军(又称法司,依据审讯结果检索法条,不参与审讯)。首先,根据案件性质由诸曹官推鞫(审判讯问),若有需要,便下令巡检和县尉等官员率弓手等拘提当事人和证人。接着,由幕职官录问较为严重的案件,如无疑问和翻供,便根据司法参军所检出来的法条作出拟判,呈送给知州。然后,知州亲自听审,并参考拟判作出判决。最后,由知州、通判和幕职官共同签字,才算审结。这是宋代为防止司法腐败而创制的集体审判负责制。在朝廷看来,如此缜密的内部程序设计已经足以防范司法不公,根本不需要外部人如讼师参与。殊不知,不少幕职官、诸曹官和县尉都出自科举或仕宦之家(荫子),巡检亦多由使臣、武举生员或武举出身者担任。他们手下的大批吏人,多是没有功名的应役或募役的民户,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地方利益集团,可谓铁板一块,很容易相互勾结,鱼肉百姓。

综上所述,相对于地方吏人和讼师而言,外来的官员没有任何职业优势。因此,自宋代以来官府从来没有从(律师)职业准入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引导包括讼师在内的法律服务行业良性发展,而是直接否定这一行业,并对法律服务群体进行集体污名化,以减轻地方诉讼和治理压力,这无疑对近当代中国职业律师的角色认同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直到清末的《法院编制法》(1910年)才最终确立了律师制度,而专门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要到民国元年(1912年)才出台。(参见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总之,南宋地方司法权柄的下移造就了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地下繁荣,官府始终没有积极回应商品经济催生的新型法律市场需求,只是一味压制法律服务供给,吏人与讼师则因应民间需求,暗地形成了不法的法律掮客群体,让朝廷维持司法公正的努力收效甚微。而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致使近代以来西方形成了中国传统司法黑暗和腐败的固有印象。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