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途中交通肇事 弘扬正气决定不捕
——我院依法对熊某钦救灾途中交通肇事一案
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驾驶铲车赶往救灾复产现场,途中不慎追尾电动摩托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弘扬社会正气,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近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熊某钦救灾途中交通肇事一案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体现了救灾复产工作中检察机关弘扬社会正气的责任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决心。
经查明,2019年6月16日,熊某钦接到刘某高电话后驾驶铲车前往内莞镇大陂村清理路面,支援连平“6.10”水灾的救灾复产工作。行至105国道2338KM+400M处,因操作不及,与同方向由周某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强倒地受伤,之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铲车、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认定熊某钦负有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案发后,熊某钦家属积极赔偿周某强家属共计68万元赔偿款,双方达成《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周某强家属表示对熊某钦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办案部门不追究熊某钦的刑事责任。
6月21日,我院受理该案,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钦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钦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无逃逸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方家属就交通肇事赔偿问题已达成了协议并进行赔偿,犯罪嫌疑人熊某钦已取得周某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熊某钦为连平县本地居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逃跑或妨害作证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熊某钦是在参加救灾复产途中交通肇事,结合当前连平救灾复产形势,为弘扬社会正气,传播社会正能量,培育社会新风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熊某钦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