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出台以来,我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更加积极有为。近日,我院依法对谢某富提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明,2020年3月间,谢某富在连平县陂头镇李坑村大山山场使用猎夹猎捕野猪一只,并造成该野猪死亡。经审查,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元。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故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我院依法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富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失的价值,并公开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我院提起的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 一方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能有效发挥法律预期效果,极大地警示潜在的违法者,让有猎捕野生动物想法的人悬崖勒马,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今后,我院将继续探寻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源,为加强连平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积极贡献连检智慧和力量。